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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印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科学技术在各行业工程建设中转化应用的责任。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鼓励为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决定设立“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中设协科技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设协科技奖是中设协面向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科技创新成果所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设协科技奖是中设协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中设协成立中设协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进行管理,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中设协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中设协科技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设协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和全程监督工作。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中设协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中设协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设协科技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设协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中设协科技奖的奖励范围为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中形成的科技成果:

(一)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方法、工具(包括设计软件)的创新成果;

(二)工程建设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成果;

(三)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进一步开发应用的成果;

(四)技术集成创新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中设协科技奖重点奖励具有跨领域、跨行业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奖励等级、评审标准与数量

第十条  中设协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为非常设奖项。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工程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获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对于技术上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特别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特别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工程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工程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中设协科技奖每届授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0%,且授奖总数不超过90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科技成果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符合第十一条三等奖及以上条件;

(二)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经1年及以上实际应用,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

(二)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或同类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工程实施类工作总结等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 对关键技术重大创新做出主要贡献者;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直接贡献者;

4. 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申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承建单位。

(三)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限额:

1. 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

2. 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3.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4. 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六条  在工程领域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均可申报中设协科技奖,申报要求如下:

(一)独家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承担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成果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中设协科技奖需填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材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相关集团企业原则上为本奖项的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审核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中设协科技奖的申报、推荐采用网络形式。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经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2.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 为完善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 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组成: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与中设协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 对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受理、汇总投诉意见,为完善中设协科技奖评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成:

由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 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一、二、三等奖提名进行评定;

2. 提议特等奖;

3. 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4. 对中设协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5. 对完善中设协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组成:

1. 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与中设协理事会任期同步;

2.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组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专家从中设协技术专家库抽取,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工程科技研究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3. 熟悉科技奖项评审工作要求,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4. 具有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全局观念强。

第二十五条  中设协科技奖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程序

1. 中设协科技奖评审阶段分为初评和终评:

(1)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采用网络或会议评审方式,对本专业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一、二、三等奖提名结果;

(2)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采用会议形式对初评提名结果进行评定。初评提出的一等奖提名项目需现场答辩。

2.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二)评审要求

1. 中设协科技奖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会议评审时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该专业评审组专家的三分之二。

2. 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独立,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专家为申报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应回避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中设协科技奖的评审质量,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本奖项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将在中设协网站(http://www.chinaeda.org)及有关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并由本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异议内容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汇总,汇总结果交奖励办调查并组织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异议的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意见由监督委员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将终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并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等处罚,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中设协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设协科技奖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中设协自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退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设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中设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