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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735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勘察设计监管工作,规范各类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120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企(事)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事)业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事)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企(事)业的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企业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情况和勘察设计业绩、质量等内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实施监管活动时,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三)工程项目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四)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核查中,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核查。

(五)核查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核查有无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

(六)核查企业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

(七)核查受检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的。

(八)核查当事人履行司法裁定、行政处罚等情况,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

(九)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

(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 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检查有在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告知被检查企业,被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有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下发告知书。

(四)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集中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 集中监督检查应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上报自检报告。

(二)检查阶段:

根据检查方案的统一安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所检查的勘察设计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50%,西安市不少于20%,按检查方案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和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一览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述受检企业进行抽查,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三)总结阶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符合相关规定者为合格,达不到规定标准之一者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处理。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受检不合格的企业,录入"陕西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对在检查中存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违法违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诚信企业、文明企业等表彰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 对合法诚信企业,应减少检查频率,并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临时抽查和巡查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被举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拒不配合的受检企业予以通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省外(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陕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省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包括中央驻陕企业)在我省境内跨地区承担业务的,各市(区)县不得要求企业审批时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或注册人员在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勘察设计市场信息化管理制度。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签名、毕业证、职称证、个人业绩等内容均应录入"陕西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加大对资质资格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经核查事实确凿的,资质资格申请不予受理;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伪造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勘察设计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九条 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违规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在勘察设计市场竞争中违法违规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在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逐一约谈,并建立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网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至2022228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